13、【法院关于吴亦凡案的通告说明了什么?判得重不重?】(十三)
作者:
这几天有网友问我对“吴亦凡案”有什么看法,其实作者跟大家一样,从案发至今,所了解的资讯也都来源于网上,真真假假,虚虚实实。
吴亦凡案的时间轴: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刑拘,2021年8月16被逮捕,2022年6月10日一审开庭,2022年11月25日15:45朝阳法苑公众号首发《被告人吴亦凡强奸、聚众淫乱案一审宣判》。
由于涉案信息有限,解读的基础只能源于该则通告。
一、朝阳法苑(朝阳法院)发布
2022年11月25日上午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强奸、聚众淫乱案,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附加驱逐出境;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附加驱逐出境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,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;2018年7月1日,吴亦凡在其住所,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,吴亦凡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、聚众淫乱罪,应依法并罚。根据吴亦凡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危害后果,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
加拿大驻华大使馆官员旁听了宣判。
二、犯罪事实
1、强奸罪。吴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间,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机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。
作者解读:
(1)2020年11月至12月间,说明不是同时发生;
(2)先后趁,说明不止一次;
(3)三名女性,说明被害人达到三人;
(4)醉酒后,说明没有经过被害人的性同意;——定罪疑难点:司法机关势必需要证明当时确实喝了酒、还要排除同意发生性关系并喝酒助兴的情形、酒后白推半就的情形;
(5)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;——定罪疑难点:司法机关势必需要查明吴亦凡确有该行为,三名女性确遭受了该行为。
众所周知,强奸案一般发生在相对隐秘地场所,案发现场几乎没有第三人的存在,到底有没有喝酒,喝了多少,有没有醉酒,常常会出现“一方说我喝醉了我被强奸了,一方说对方没喝酒对方是自愿”的情形,双方各执一词,指控难度非常大。
就吴亦凡案而言,由于涉及先后三次强奸行为,对其零口供定罪的可能性较小,据此,可以推测吴亦凡曾经如实供述过。
另外,司法机关不可能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,就直接定罪。作者推测,可能还有足够分量的证人(吴身边特别信任的工作人员?)作了有较强证明力的证人证言、又或者调取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(向别人炫耀昨晚如何如何?)、甚至乎调查到相关视频(自己拍?或者被别人偷拍了?)。
2、聚众淫乱罪。2018年7月1日,吴亦凡在其住所,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淫乱活动。
作者解读:
(1)2018年7月1日,发生时间有一点远;
(2)伙同他人组织,说明吴亦凡是首要分子,而且还有同案人;
(3)另外两名女性,说明此案最起码是男女女;——另外,在办案实践中,还有男男女女、男男女、甚至全男或全女等多种情形。总之,聚众是指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从事淫乱活动。
(4)酒后;——又是喝酒了。
(5)进行淫乱活动;——主要指性交行为,即群奸群宿。
作者推测,吴亦凡聚众淫乱活动,极有可能是在调查其强奸犯罪的过程中“拔出萝卜带出泥”。现实中,聚众淫乱活动除非被现场抓获,否则也是属于相对隐秘的活动,你不说,我不说,而且没有受害者的情况下,特别难指控。因此,有可能是在调查强奸案时,查到了相关视频或是微信记录,再查到了具体的人,虽然案中女性不认为自己被强奸了,但是互相指认,那晚确实群P了……
三、一审判决重不重?
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吴亦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附加驱逐出境;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附加驱逐出境。
1、强奸罪判,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附加驱逐出境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,强奸妇女多人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就本案而言,吴亦凡强奸三名女性,起刑点是十年。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在法定刑幅度以内,虽然没有踩着最低限度去判,但也不算重了。
2、以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之规定,聚众淫乱罪,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该罪只针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进行定罪,因此,可以判断吴亦凡在该案中是首要分子(起策划、组织、指挥、纠集作用)。就刑期而言,判得也不算重。
四、吴亦凡会不会去上诉?
一审判决对吴亦凡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。但是要注意,通告并没有提到吴亦凡认罪认罚。
这个刑期对他而言已经是最极端的情况,即使上诉,也不涉及对认罪认罚反悔的问题,更谈不上上诉加刑的问题,所以,完全可以放手一搏(此时的心态,就像确诊了重疾,治还能活一活,不治就……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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