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、【性侵犯罪案件律师:有条件拒绝,却没有拒绝,不宜认定强奸罪】辩护实务研究(十五)
张霖律师:作为刑事辩护律师,作者常提醒自己、也反复告诫当事人:究竟构不构成犯罪,究竟是重罪还是轻罪,不是他们认为你涉嫌犯罪你就是犯罪,也不是你自己承认犯了罪就一定是犯罪,一切要以事实为准、以证据为准、以法律为准!——要有这个共同的信念,我们的辩护才会有机会。
作者:研究强奸案件,归根结底就是:根据男方的具体行为,判断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,换言之就是发生性行为是否经过女方作出的有效性同意。
但是,双方发生性行为,是一个过程,而非一个时间点,这就存在“发生前、发生中、发生后”出现态度转变的可能性。这到底该如何认定呢?
办案实践中,曾出现过不同情形:(1)一开始是同意的,但是中途不愉快,所以不同意了;(2)一开始不愿意,但是情到浓时就自然而然地同意了;(3)没说同意,也没说不同意,发生关系之后,才说自己刚才其实不想同意的。(4)……
针对上述前3种情形,如果案发时女方的精神状态正常,其有条件拒绝,却没有拒绝的,则不宜认定男方犯强奸罪。(注:前述的有条件拒绝,是指:能自行离开,却没有离开;能大声呼救,却没有呼救;能反抗,却没有反抗。)
下面分享的案例,您怎么看?
(注:来源于真实案件,文中人名已作处理)
基本案情:
被不起诉人T某某,男,1983年**月**日出生。
被不起诉人T某某与被害人L某某系朋友关系。2019年**月**日二人通过微信联系,相约在T某某家中喝酒聊天,T某某向L某某表达了性暗示,L某某没有拒绝,表示当晚可以住在T某某家中。同日21时30分左右L某某驾驶汽车到达本市红桥区**路**园,T某某在接L某某过程中搂抱、亲吻L某某,L某某未予拒绝,二人随后进入该小区**号楼**门**号T某某家中,二人并未饮酒,聊天过程中T某某再次搂抱、亲吻L某某并抚摸L某某身体隐私部位,随后在其家中卧室内与L某某发生性关系,在此过程中T某某未使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L某某虽有一定推脱但没有选择离开,也没有明确拒绝、制止、呼救或反抗。发生完性关系后,L某某向T某某表达了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其自愿,T某某对L某某进行安慰,后二人又继续聊天,之后L某某自行离开,当日22时10分许L某某通过微信再次向T某某表明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其本人意愿,L某某找来的朋友杨某某也通过微信与T某某联系,指责T某某强奸L某某,要求T某某给L某某补偿,但未提出具体补偿要求,T某某否认强奸L某某,在追问对方补偿要求未果后未再予理会,后L某某到公安机关报警,民警于当晚到T某某家中将其带至公安机关。
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:
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T某某不构成强奸犯罪,理由如下:
第一,T某某不具有强奸罪的主观故意。强奸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而本案案发前T某某在与L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时有明显的性暗示,L某某没有明确拒绝,且表示可以在T某某家过夜,T某某在接L某某到其家过程中也有搂抱、亲吻L某某的行为,L某某也没有明确拒绝或选择离开,使得T某某认为L某某是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。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,L某某虽在言语和行为上有一定的推脱表示,但没有明确拒绝、制止、呼救或反抗等行为,因此T某某辩解认为L某某是一种半推半就的态度具有合理性。
第二,T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手段特征。强奸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。L某某称T某某是利用强行搂抱、推倒在床上、掐脖子、揪头发、不让离开等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。T某某则否认对L某某有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,认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L某某没有明确抗拒,而是配合其性行为。案发当晚L某某报警后,公安机关对其人身进行了检查和拍照,并未发现其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的痕迹。L某某的陈述和T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,二人发生性关系后L某某并没有选择立即离开,二人继续聊天,离开时L某某也是自己开门走的。因此,没有证据证实T某某是通过使用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L某某发生性关系。
第三,L某某事后表现不足以认定T某某构成强奸罪。二人发生完性关系后,L某某哭泣并对T某某讲发生性关系不是其自愿的,T某某对L某某进行安慰,之后二人继续聊天,后L某某离开,不久又通过微信再次向T某某表示发生性关系不是其自愿的,声称要报警,其间L某某叫来朋友Y某某,Y某某通过微信联系T某某,要求T某某给L某某补偿,其中带有威胁的内容,而从T某某的反应来看始终不认为自己强奸了L某某。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应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来判断,不能仅以L某某事后表现作为认定T某某构成强奸罪的依据。
本案经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,本院检察委员会认为T某某不构成强奸罪,应作不起诉决定。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对T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这个案件带给我们的反思:一方面,女方如果不同意,就应当采取明确的行动表示拒绝,切勿含糊不清。另一方面,对于严谨的刑事司法而言,根本不可能探究当事人当时的内心活动以及态度转变的可能性,因此,绝不能孤立地听信一方之言,必须综合案发时双方关系、精神状态、具体行为、双方言辞、双方案发前后的态度等作进一步判断。
最终,检察院认可了“半推半就”的合理性,受害者一方无论在案发前、案发时均有条件拒绝,但却没有拒绝,难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,因此,T某某不构成强奸罪。
同时,必须指出的是:即使是同类案件,由于案情之间千差万别,所以不能以偏概全、也不能一叶障目。办案时,仍需理性客观地分析每一个细节,才能有针对性地找到对应的突破口。
附相关法律规定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,【强奸罪】第一款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,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,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,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。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、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,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。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。
案件对你、对我都事关重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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