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5、【卖淫案辩护律师】刚入职俱乐部工作,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。辩护实务研究(二十五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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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
刑拘并不意味着最终一概定罪处罚。
T某某刚入职***俱乐部,却因俱乐部涉黄而被刑拘,一起看看这宗案例会带给我们什么启发?
(注:来源于真实案件,文中人物已作处理)
一、基本案情
T某某,男,1986年**月**日出生。
T某某经同学Z某某介绍,于20**年X月X日加入某某俱乐部从事业务工作,入职后按经理要求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。
**俱乐部因涉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股东和楼面部长等均被抓获。T某某也被抓获,涉嫌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罪。
二、卷宗反映了几个关键细节
1、T某某是因为找工作,在同学群里发信息询问,后经Z某某介绍才入职。
2、20**年X月X日在M某某处办的入职手续,岗位是业务(注:招嫖,吸引嫖客)。
3、**俱乐部案发时间,距离T某某入职时间刚过一周。
4、按经理要求,T某某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,但是尚未实现成交。
5、还没有获得工资或提成。
三、作者观点
作者认为:世界上没有小案子,哪怕看上去没什么机会的案子,只要坚持怀疑一切的态度,终究能挖掘出辩护空间。
众所周知,协助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,没有既遂未遂之分。
根据T某某的具体行为,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是准确的。
但是,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最终就一概定罪处罚。
通过上述几个细节,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有利于辩护的线索:
(1)存在偶然性。T某某是通过同学介绍而入职该俱乐部,并不是专门去找涉黄场所入职,本身具有一定偶然性;
(2)持续时间短。T某某刚入职没几天**俱乐部就被查处,实施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较短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;
(3)由于T某某此前并无专门从事协助组织卖淫(招嫖)的工作历史,其手上并无嫖客资源,入职一周迟迟未能实际促成过交易;
(4)没有获得违法收益。
通过辩护人不懈努力,成功说服检察官,在检察院阶段获得取保。嗣后,再进一步通过法律论证分析,证明T某某犯罪情节轻微,最终获得采纳,按不予起诉处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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