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、【网络卖淫犯罪辩护】代聊手频频案发(二十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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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有不少全国各地的当事人来咨询,自己因为参与代聊而案发,虽然现在被取保,但是十分担心案件的走向,希望委托作者为其辩护。
扫黄,国家对此从未松懈,不要抱有太多侥幸心理……
一、作者之前写过一篇关于代聊手的文章——《网络卖淫案件辩护律师:新型网络卖淫案中的“代聊键盘手”定性问题(八)》,其实已经写得很清楚,新朋友可以在本号里找一找、翻一翻。
二、理论界的三种不同观点
1、有观点认为:老板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,构成组织卖淫罪,那么,代聊手在组织卖淫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,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。
2、有观点认为:难以体现代聊手的管理和控制,代聊手仅在外围活动,提供招嫖信息的协助行为,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。
3、还有观点认为:不论代聊手上面有无老板,也不论上层老板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,代聊手只是从事居间介绍的淫媒行为,促成卖淫活动,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。
三、作者意见
作者认为,理论跟实践往往存在区别,落到具体个案中甚至差异巨大。为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,避免“说一大堆却好像什么都没说似的”之假象,作者结合办案经验,简要归纳一下:
1、假设上层老板没有归案的情况下,认定代聊手为介绍卖淫罪的概率较大。
2、假设上层老板归案,如果老板被认定为介绍卖淫罪,则代聊手通常也认定为介绍卖淫罪。
3、假设上层老板归案,如果老板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,则代聊手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概率较大。若通过调查,确有证据证明代聊手处于整个卖淫活动的最外围、仅仅实施转发招嫖信息等行为,则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为宜。
希望上述归纳,可以让代聊手们对自己所涉案件有充分的心理预期,已经“取保”不意味着万事大吉。
最后,祝顺顺利利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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