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、【强奸犯罪案件律师:关于被骗发生性关系(被骗色)的几点补充】(十四)
作者:之前写的《【强奸案,被“骗”发生关系的疑难点】辩护实务研究(十)》 ,有网友发出更深层次的疑问——“同样是‘骗’,为什么骗财,涉嫌诈骗罪?为什么有的骗色,就不构成强奸罪?”
为此,参考主流的学术观点,作者相应地补充一下:
一、在大多数国家,法律只将最为严重的“欺骗”行为规定为犯罪。
1、同样是‘骗财’,既有虚构一个项目众筹资金的骗财,也有夸张吹嘘抗衰老效果的这个针那个针的骗财。显然,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。针对后者,可以通过广告法予以处罚,不至于处以刑罚。
2、同样是‘骗色’,既有冒充丈夫换妻的骗色,也有被领导假意提拔而发生的骗色。前者违背女方意愿,根本没有获得女方的性同意;至于后者,双方一定程度上存在交易的因素,女方有条件拒绝却没有拒绝,在职场晋升问题上被骗了,但针对性行为本身是否违背性意愿,实在难以得出肯定性结论。
另外,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始乱终弃(承诺要跟你结婚,但是最终抛弃你)骗色,如果以刑罚去打击,似乎又过于严苛了。(注:上世纪80年代,对于不构成强奸罪的骗色行为,曾经以流氓罪予以惩处。但是流氓罪属于“口袋罪”,适用的随意性较大,所以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该罪名。)
罗翔老师在书中曾指出:刑法的惩罚不是无度的,它只能惩罚那些最值得惩罚的行为,幻想用用法来禁止一切性欺诈行为,不仅会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,也会让法律不堪重负。
二、司法实践中,“骗色”构成强奸罪的三种情形
此处所指“骗色”,也称为“骗奸”,通俗理解为被骗发生性关系。
1、冒充丈夫发生性关系。(作者设个问题:既然冒充丈夫发生性行为是强奸,那么冒充土豪、冒充华侨、冒充招生负责人、甚至冒充孪生兄弟跟女性发生的性行为,能不能定强奸罪?为什么?)
2、利用封建迷信发生性关系(与其说是骗色,精神控制下的威胁更为准确)。
3、利用或假冒治病发生性关系(行为属性的欺骗)。
另外,值得注意的是,即使出现上述三种情形的骗色,是不是100%就定强奸罪呢,还有没有例外情况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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